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園市監處罰〔2026〕63號
當事人:張飛飛
身份證號碼:********
住址:********
本局在處理蘇州某公司涉嫌提交虛假材料取得登記案中,經調查發現是當事人作為受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本局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在調查中,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2025年4月,當事人受蘇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辦理營業執照變更事項,該事項收取費用800元。該法定代表人僅向當事人提供了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的身份證照片,當事人通過網絡花費700元購買《不動產權證》照片和《房屋租賃合同》照片,在明知《房屋租賃合同》系虛假的情況下仍向登記機關提交。本案違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詢問筆錄、蘇州某公司涉嫌提交虛假材料取得登記案部分案卷材料復印件、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局于2026年3月10日向當事人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蘇園市監罰告〔2026〕45號),對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進行了告知的同時,也告知了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作為有一定從業經驗的市場主體登記代辦人員,應當知曉市場主體登記辦理需要提交公司住所材料。當事人未向受托人索要,反而通過網絡向他人購買并向登記機關提交虛假材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申請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代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登記事宜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之規定,構成了明知材料虛假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蘇州某公司現已變更地址,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800元,對當事人從輕處罰款2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到蘇州工業園區建行全轄網點繳清上述款項。若使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收款人”欄填寫“蘇州工業園區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用途”欄填寫“繳納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