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園市監處罰〔2026〕80號
當事人:王仝
公民身份號碼:********
住址:********
2025年11月3日,我局在調查其他案件的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協助申請人進行虛假登記。經初查,2023年9月,當事人通過他人獲得悅東商務中心部分房產的權利人及房產證信息,并將這些信息用于市場主體登記或提供給他人用于市場主體登記,涉嫌違反《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為進一步調查核實,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進行立案調查。2025年11月3日、2026年2月3日、2026年3月10日,當事人至我局配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2023年9月以來,當事人通過他人獲得蘇州工業園區雙圩路105號悅東商務中心1幢916室、1幢1626室、3幢1724室房產權利人及房產證信息,并將這些信息提供給他人用于市場主體登記,其中部分登記材料中的房屋租賃合同由當事人制作并以房東名義簽字,部分登記材料中的房產信息由當事人提供。但當事人并不認識上述房產的權利人,亦未獲得相關房產權利人的授權委托。結合房東舉報情況,可以查明當事人協助進行虛假登記的市場主體有:蘇州市某某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蘇州某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蘇州某某管理咨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蘇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蘇州某某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蘇州某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蘇州某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江蘇某某貿易有限公司。
關于收費,當事人收取了蘇州市某某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地址費用1500元,收取了蘇州某某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地址費用1500元,其他收費無法查清。綜上,可以查實的違法所得為3000元。
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全國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平臺、江蘇省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平臺2.0、江蘇省市場監管數智化平臺綜合執法系統,未發現當事人有同一類型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其主體資格。
2.辦案人員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3份,證明當事人協助申請人進行虛假登記的情況。
3.辦案人員調取的悅東商務中心1幢916室、3幢1724室、1幢1626室權利人提供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復印件,證明房產權利人的舉報情況。
4.當事人提供的其與“丁丁”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證明當事人與“丁丁”的溝通過程、內容及轉賬情況。
5.辦案人員調取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為悅東商務中心1幢916室、3幢1724室、1幢1626室的市場主體情況及相關市場主體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的檔案材料打印件,證明相關市場主體申請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時提交材料的具體內容及代理情況。
6.辦案人員調取的他案調查材料復印件、當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的圖片及轉賬記錄,證明當事人違法所得等情況。
7.辦案人員自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的相關市場主體地址變更情況,證明王仝與“丁丁”聊天記錄中的統計表格中涉及的市場主體地址變更情況。
8.辦案人員自微信搜索的截圖,證明無法聯系“丁丁”進一步核實情況。
9.辦案人員自全國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平臺、江蘇省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平臺2.0、江蘇省市場監管數智化平臺綜合執法系統查詢打印件,證明當事人未因同一類型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過。
本局于2026年3月23日向當事人電子送達了蘇園市監罰告〔2026〕5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對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進行了告知的同時,也告知了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未獲得相關房產權利人授權委托的情況下,自行使用或提供給他人使用相關房產的權利人及房產證信息用于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違反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進行市場主體登記,仍接受委托代為辦理,或者協助其進行虛假登記的,由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構成了協助市場主體進行虛假登記的違法行為。
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在案發前已通知相關企業變更地址,本局現責令當事人改正,決定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從輕處罰款3000元,以上罰沒款共計6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至中國建設銀行蘇州工業園區支行全轄網點繳納罰沒款,若使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收款人”欄填寫“蘇州工業園區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用途”欄填寫“繳納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沒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應繳罰款的數額),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