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建規字〔2026〕17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從業人員行為,充分發揮信用監管的激勵和約束作用,營造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經2026年3月5日黨組會議審議通過,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6年3月19日
江蘇省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信用信息歸集與記錄
第三章失信行為認定
第四章失信懲戒
第五章信用修復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行業信用管理,規范從業人員行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江蘇省消防條例》《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法定代表人、責任工程師及其項目團隊成員。
第四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推進全省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制定相關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全省統一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工作,依法記錄、歸集、公開、共享相關信用信息,做好信用狀況認定、信用結果應用和信用修復等工作。
第五條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規、保護權益、獎懲并重、審慎適度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
第六條積極發揮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行業信用管理、服務和監督,加強行業誠信自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與記錄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識別、分析、判斷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國家、省和設區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范圍內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基礎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與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相關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條從業人員基礎信息包括所在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責任工程師及項目團隊成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技術職稱、執業資格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增信信息是指能夠提升從業人員在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中獲得的信譽和社會認可度的信用信息,包括受到表彰、獎勵、誠實守信等信息。
第十條失信信息是指從業人員在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而受到的行政處罰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以及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分為一般失信信息和嚴重失信信息。
第十一條其他信息是指從業人員在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中的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等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諾及履行信息,合同履行信息,知識產權信息,科技研發信息以及自主申報的能夠反映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信用信息主要通過以下途徑獲取:
(一)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的信息,通過相關管理系統獲取。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業人員開展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表彰獎勵以及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委托事項等信息,通過江蘇省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平臺獲取。
江蘇省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平臺應當逐步實現與各相關部門、相關信用平臺網站的信用信息交換互通,強化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和共享。
(三)從業人員可以通過江蘇省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平臺自主申報相關信用信息,并對信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承擔具體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監督管理職責的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校核。
第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失信認定決定后7個工作日內通過江蘇省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平臺歸集和公示從業人員失信信息。
從業人員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最長公示期為1年。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從業人員最短公示期為1年,最長公示期為3年。公示期限自作出失信認定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公示期屆滿后,相關信息自動停止公示。
信用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保護規定,原則上不予公示。
第十四條從業人員公共信用信息應當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納入信用主體信用檔案。
第三章 失信行為認定
第十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對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對從業人員的行為是否屬于失信行為以及嚴重程度進行認定,經認定為失信行為的應當作為失信信息記錄。
第十六條認定從業人員失信行為應當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一)生效的裁判文書、仲裁文書;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可以作為認定失信行為依據的其他文書。
第十七條從業人員在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一)出具虛假、失實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意見或者報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但是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被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十八條從業人員在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并由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出具虛假、失實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意見或者報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但是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二)出具嚴重虛假、失實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意見或者報告等文件的;
(三)偽造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意見或者報告等文件的;
(四)一年內因再次出具虛假、失實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意見或者報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
(五)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嚴重社會影響,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為出具虛假、失實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意見或者報告等文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屬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
第十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處罰、誰認定”的原則對從業人員開展失信行為認定,相關告知、陳述申辯、聽證、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應當與行政處罰等程序一并實施。
作出失信認定決定前,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失信主體擬認定失信行為的事由、依據、懲戒措施提示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經認定為失信行為的,應當出具書面認定決定書,載明認定事由、依據、懲戒措施、信用修復提示以及救濟措施等。
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但是無法與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程序一并實施的,以及依據除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外的其他法律文書進行失信行為認定的,可以單獨作出認定決定,認定程序按照行政處罰程序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信用管理過程中發現從業人員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章 失信懲戒
第二十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和相關法律法規,對經認定為存在失信行為的從業人員開展失信懲戒。
第二十一條對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從業人員,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內給予下列懲戒:
(一)其作為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責任工程師所提供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的建設工程,在申報消防驗收備案時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并提高備案抽查比例;
(二)其作為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責任工程師、項目團隊成員提供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服務的建設工程,在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驗收備案現場檢查時提高抽檢比例;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從業人員,除采取一般失信懲戒措施外,可以另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內給予下列懲戒:
(一)限制其作為責任工程師、項目團隊各專業負責人簽署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意見或者報告;
(二)限制其作為法定代表人、責任工程師或者項目團隊成員參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驗收備案現場檢查活動;
(三)限制其作為法定代表人、責任工程師或者項目團隊成員參與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建設工程消防查驗技術服務活動;
(四)限制其個人參與消防審驗相關的行政獎勵和表彰活動;
(五)限制其作為法定代表人、責任工程師或者項目團隊成員提供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的建設工程參與消防審驗相關的行政獎勵和表彰活動;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三條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從業人員實施聯合懲戒。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從業人員,在涉及該從業人員的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資質資格、招標投標及評先評優等方面加強審核管理,落實聯合懲戒措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共享名單信息,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復
第二十四條從業人員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依法申請信用修復。
第二十五條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滿后方可申請信用修復。從業人員可以通過江蘇省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平臺申請信用信息修復,修復方式包括終止公示信息、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
第二十六條從業人員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申請移出:
(一)已經履行相關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列入名單期間未因消防審驗技術服務違法行為再次受到行政處罰。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懲戒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申請移出。
第二十七條從業人員申請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信用承諾書和繳納罰款的收據、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完成材料等法定責任義務履行完畢的證明材料。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信用修復申請進行核實,決定是否準予修復。因情況復雜或者需要進行核查,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辦理修復決定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準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自作出決定起3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失信信息、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將修復結果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信用修復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被認定故意不履行承諾等行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準予修復決定,記入信用記錄,恢復公示,并從撤銷修復決定之日起重新計算公示期。相關信用記錄公示期為三年且不得提前終止公示,三年內不再受理該失信行為的信用修復申請。
第三十條從業人員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信用管理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該部門提出異議申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申訴制度,強化權益保護,對異議信用信息應當盡快核實處理,經核實有誤的信用信息要及時予以更正或者撤銷。因錯誤認定失信導致損害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撤銷認定,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三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對在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來源: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